[组图]蒋立山:中国的转型秩序与法治发展战略(一)
作者:蒋立山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2-9 12:32:22


  中国的转型秩序与法治发展战略

  蒋立山 2010年2月6日(星期六) 21:18 邮件

  中国的法治建设,远不是一场单纯发生在一国社会内部的、主要局限于法律层面的制度变革,而是一场与从初级工业化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从集中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型(转轨)相伴随的,且与中国作为世界大国艰难崛起过程复杂交织在一起的总体性社会发展进程的一部分。法律变革与经济发展、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及大国堀起等诸多方面因素相结合,其所涉及的因素之多、相互关联程度之复杂,以及对未来国际政治格局所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远远超出了法学家们在书本中设计的静态的、孤立封闭和单纯的法治理想国图景。

  近代西方国家走的是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由于不存在一个主观上协调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主体,且无前人经验,法律与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关系是在接连不断的矛盾碰撞与磨合中自发实现的。与之相反,中国走的是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2,法治建设首先被明确确立为国家的主要发展目标之一,借鉴西方已有经验,注意把握法治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并使之协调发展,是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应有之义。

  在过去二十八年社会转型与体制转轨过程中,除了现代化发展“三步走”的总体战略目标以及不同层面社会发展目标外,相应地,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明显阶段性特征的法制建设目标和实践指导方针,如八十年代的“加强民主与法制”、“法律为经济建设保驶护航”,九十年代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以及新千年以来的以“法律手段构建和谐社会”及“法律与创新型国家”等等。这些社会建设目标与法制建设的目标与方针,不仅不同程度地涉及法律的近期行动与远期行动目标的协调问题,涉及到中国社会转型不同阶段性的特征与法制建设的相互关系,而且也将直接影响和决定中国法治的基本面貌与未来前景。由此,从社会转型的总体视角和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特征把握中国法治发展战略问题也就有了某种必要性。

  本文将从中国社会转型秩序的阶段性特征出发,探索中国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一、中国转型秩序的基本假设,主要是把中国转型秩序的已有轨迹与未来趋势的构想结合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转型秩序的趋势走势图。二、说明中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的高风险阶段,转型风险的不确定后果本身蕴含着不同的未来趋势。三、提出一种与近代西方狭义的“法律控权说”相区别的广义法治发展目标。四、分析发展目标之间的冲突与法治发展阶段的划分问题。第五、讨论不同阶段的法治发展特征与内容。六、分讨论2020年进入“政治改革主导的法治建设阶段”的条件分析。

  一、中国转型秩序演变的基本假设:从库兹涅茨曲线谈起 

  1955年,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在《经济发展与收入不平等》的论文中,提出了经济发展与收入差距关系的“库兹涅茨曲线”(“倒U 型假说”)(1)。他根据经济增长早期阶段的普鲁士(1854—1875年)、美国、英国等地区(1880—1950年)收入差距的统计资料,提出了如下观点:“收入分配不平等的长期趋势可以假设为:在前工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经济增长早期阶段迅速扩大,尔后是短暂稳定,然后在增长的后期逐渐缩小”(2)。简单说,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会呈现“先恶化,后改善”的趋势。

  库兹涅茨在解释该曲线时认为,收入差距在经济发展早期阶段逐步恶化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储蓄和积累集中在少数富裕阶层,而储蓄和积累又是经济增长的动力,因而在经济增长中必然是穷者越穷、富者越富;二是工业化和城市化是经济增长的必然结果,而城市的居民收入比农村更加不平等,所以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必然带来收入分配的恶化。

  库兹涅茨曲线的意义不仅局限于经济学,它还有明显的法学意义。

  根据一般经验判断,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与社会矛盾和法律秩序之间应该存在某种正相关的联系。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条件下,当收入差距不明显或差距不大时,由于贫富分化不明显,社会纠纷矛盾不会很突出,法律秩序也相对平稳。在工业化进程中,或是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收入差距拉大甚至恶化、社会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矛盾应该呈数量上升及程度加剧的趋势,法律秩序相对地也会出现恶化的情况。到了工业化后期,由于社会财富的增长,行业利润的相对平均化,以及政府对社会再分配能力的提高等因素,分富差距又会趋于缩小。至此,法律秩序又重新趋于良性化。总的来说,转型时期的法律秩序也呈现“先恶化,后改善”的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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