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朝荣:雍正新政核心——摊丁入亩
梅朝荣 书摘
节选自《大改革家雍正:反对利益集团实录》,梅朝荣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摊丁入亩,又叫摊丁入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它是把差徭(俗称人头税)归入田赋(俗称土地税)中,实行两税统一征收,这种统一征收的赋税称为地丁钱粮。
差徭和田赋是封建臣民对封建政府应尽的义务,历朝以来都是分别征收。由于差徭很重,无田的平民无力承担,加之绅衿逃避差徭,造成了差徭不均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平民只能以隐匿人口来逃避差徭,封建政府的差徭征收也无法得到保障。面对这样一种不合理的差徭制度,雍正帝进行了全面改革,实行了摊丁入亩制度。
摊丁入亩制度在全国普遍推行是在雍正年间,但作为一项赋役改革,必然有它的社会要求和一系列的前驱活动。摊丁入亩制度是在明代的一条鞭法和康熙帝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差徭和田赋,对农民来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削,在未实行一条鞭法以前,差徭之中虽然有一部分摊派于田亩,但所占比重很小。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差徭改革,也涉及田赋,其主要内容是“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它把原来的多种赋役合在一起征收,简化了税收手续;把人头税摊入到土地税中征收;它规定可以以银代丁,即交了银钱就可以不出丁役,由国家将收到的丁银雇丁服役。实行一条鞭法后,丁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征收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摊丁入亩的性质。但它与摊丁入亩有着本质的区别,即田赋和丁银仍然同时存在,丁银并没有被废除,一个拥有千万亩土地的大地主家里有四口人,要交四个人的丁银,而一亩地也没有的平民家里有四口人,也要交四个人的丁银。因此,地少或无地的平民就会选择逃亡或隐瞒人口来逃避差徭,一条鞭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
清初,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使得各地人丁税大减。清政府为了保证差徭的供应,就“以亡丁之差加入孑遗之民”中征收,这样贫苦农民更加无力承担,社会矛盾更加尖锐。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既保证清政府对差徭的征用,又不过重地加重贫民的负担,有些地区开始实行“丁随粮行”、“以田载丁”等规定,即把丁银摊入田赋中一起征收。例如福建的龙溪、漳浦、海澄、诏安等县,它们把缺额丁银不是加在现有人丁身上,而是均摊于田土之上。山东济宁直隶州也实行“以田载丁”的办法,“必家有地亩,始编其丁,使丁系于地,地出丁银,无逃亡代赔之累,亦免小民偏累之苦”,这样,“有地有丁,无地无丁,地多丁多,地少丁少,尽一均平”,避免了“派分里甲之弊”和“开报不实之弊”、“别籍影射之弊”和“滥冒优免之弊”。这些办法的试行,为雍正帝实行摊丁入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康熙年间,农民以小规模的运动表达了反对丁税的强烈愿望。浙江宁波农民提出了“随地派丁”的主张,遭到富豪的反对,双方相持不下,进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斗争。浙江钱塘的农民,分为三种,有产业的称为“乡丁”,无产业的称为“市丁”,外来流寓的称为“光丁”,他们各自都要承担丁徭。光丁无产应徭,承受不起,要求“从田起丁,人不纳丁”,即计算赋税时不要把人丁考虑在内。浙江地方官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贫民的斗争持续不断。
问题的严重性引起了一些地方官员的注意,他们主张改变徭法。学官盛枫明确提出丁银均入田税的意见。他说:把一县的丁银平均分摊到全县田亩中,每一亩所增加的有限,不是大毛病,而贫民则免除供输,会使国课有保障,官员考成无问题,这是“穷变通久之道”。反对丁随粮办的官员也十分多,归善知县邱家穗讲出两条理由:一是丁随于粮,将使游手之人无所管羁;二是穷人富人都是人,都应有徭,摊丁入粮,使贫者躲过,让富人代他们出丁银,也是不公平的。他站在富人的立场,坚持丁粮分担。
在意见不统一情况下,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颁布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康熙帝在谕旨中指出:“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各省督抚,将现今钱粮州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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