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商业贿赂
完颜绍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网站
明代嘉靖年间,浙江淳安有一个以经商帮助寡妇东家脱贫致富的“义仆”徐阿寄,地方申报,朝廷旌表,树为楷模,其事迹还编进了《浙江通志》和《明史》。照官修正史记述,阿寄的经商本钱是寡妇东家卖尽首饰后的12两银子,然后靠“入山贩漆,期年而三倍其息”,掘得第一桶金,再变息为本,“逐渐扩大投资规模和经营范围,历二十年,积资巨万”。这种事放在一个年过五旬初涉商海的乡下老仆身上,听起来颇具传奇色彩,倒是田汝成、冯梦龙等同时代名作家根据他事迹撰写的文学传记中,披露了一条:原来彼时的漆业经营,产销互不见面,皆由政府发给执照的牙行居间办理收购和批发。阿寄刚进山时,已有许多商贾在排队等着进货。难为他做生意还是菜鸟学飞,通世故已是识途老马,当即用请客送礼麻倒牙行经纪人,得以优先批到运走抢发利市,马上脱手后,再进山去重操故伎,哄得额外进帐的牙行经纪“喜逐颜开,一如前番,悄悄先打发他转身”。如此,批货优先及时,资金周转加速,经济效益自然比别人好。讲白了,就是用“商业贿赂”换取超额利润吧。

“商业贿赂”是现代概念,回到400多年以前的历史现场,阿寄这种在其他贩漆同业看来肯定属于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做法,似乎也未影响他选为地方上的道德楷模,因为舆论更注重的是他报效主人的结果。但是,在始终强调运用法制、行政和行业规则来调控一切经济活动的古代中国,违犯这个调控体系的商业贿赂之大量存在,而且大多与官场行为纠缠在一起,倒是一个可以漫谈一番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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